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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锂能: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有关规定和《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

11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相关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公司亦已分别于2025年10月25日和2025年11月1日公告披露了相关议案的内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现

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参会系统。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下午

14:30在会议通知载明的地点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2025年11月17日下午15:00。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有关规定,并已公告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日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不少于

15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2025年11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律师。

经公司工作人员和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出席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

2计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5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273131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1.261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0893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8.415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75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12237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2.8463%。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26877614998.40546125166793.3615

反对43238441.583143238446.5905

弃权315000.0115315000.0480

2、审议《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26882604998.42376130156793.4375

2.01反对42723441.564242723446.5120

弃权331000.0121331000.0505

赞成26882564998.42356130116793.4369

2.02

反对42727441.564442727446.5126

3弃权331000.0121331000.0505

赞成26882294998.42256129846793.4328

2.03反对42724441.564242724446.5122

弃权361000.0132361000.0550

赞成27304019399.96666551571199.8608

2.04反对545000.0200545000.0831

弃权368000.0135368000.0561

3、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10766208495.92316103116793.0254

反对45434444.048045434446.9252

弃权324000.0289324000.0494

4、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10767228495.93226104136793.0409

4.01反对45338444.039545338446.9106

弃权318000.0283318000.0485

赞成10766918495.92946103826793.0362

4.02反对45341444.039845341446.9111

弃权346000.0308346000.0527

赞成10767228495.93226104136793.0409

4.03反对45338444.039545338446.9106

弃权318000.0283318000.0485

赞成10766628495.92686103536793.0318

4.04反对45398444.044845398446.9198

弃权318000.0283318000.0485

赞成10767098495.93106104006793.0389

4.05

反对45351444.040745351446.9126

4弃权318000.0283318000.0485

赞成10767258495.93246104166793.0414

4.06反对45330444.038845330446.9094

弃权323000.0288323000.0492

赞成10767128495.93136104036793.0394

4.07反对45343444.039945343446.9114

弃权323000.0288323000.0492

赞成10767148495.93156104056793.0397

4.08反对45341444.039845341446.9111

弃权323000.0288323000.0492

赞成10767368495.93346104276793.0431

4.09反对45319444.037845319446.9077

弃权323000.0288323000.0492

赞成10766478495.92556103386793.0295

4.10反对45327444.038545327446.9089

弃权404000.0360404000.0616

5、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10767128495.93136104036793.0394

反对45343444.039945343446.9114

弃权323000.0288323000.0492

6、审议《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10766228495.92336103136793.0257

反对45418444.046645418446.9228

弃权338000.0301338000.0515

7、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5股数(股)比例(%)

赞成10766158495.92266103066793.0246

反对45440444.048645440446.9262

弃权323000.0288323000.0492

8、审议《关于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10766868495.92906103776793.0354

8.01反对45368444.042245368446.9152

弃权324000.0289324000.0494

赞成10766848495.92886103756793.0351

8.02反对45368444.042245368446.9152

弃权326000.0290326000.0497

9、审议《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10766868495.92906103776793.0354

9.01反对45362444.041645362446.9143

弃权330000.0294330000.0503

赞成10766698495.92756103606793.0328

9.02反对45364444.041845364446.9146

弃权345000.0307345000.0526

赞成10766878495.92916103786793.0356

9.03反对45361444.041545361446.9141

弃权330000.0294330000.0503

10、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6赞成10766248495.92346103156793.0260

反对45424444.047245424446.9237

弃权330000.0294330000.0503

11、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10792488496.15726129396793.4259

反对42780443.811642780446.5207

弃权350000.0312350000.053312、审议《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10766808495.92846103716793.0345

反对45381444.043345381446.9172

弃权317000.0282317000.0483

13、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11215172899.92326552081199.8686

反对532000.0474532000.0811

弃权330000.0294330000.050314、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股数(股)比例(%)

赞成10766818495.92856103726793.0347

反对45366444.042045366446.9149

弃权331000.0295331000.0505

关联股东——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对第3-14项议案回避表决。

7上述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除议案二以外的其他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8(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宏律师(签名)

经办律师:李颖律师(签名)李新梅律师(签名)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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