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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锂能: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5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8 00:00 查看全文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通过内部审计,达到推动公司完善内部控制、降低经营风险、维护股东权益、提高公司价值等目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第四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建立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1第五条内审部设1名负责人,全面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日常审计工作。

公司应当根据经营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内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审计工作,忠于职

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职责及权限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

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2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内审部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有权检查凭证、帐表、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

文件和资料,审查费用、成本管理状况,相关部门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

(三)有权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董事长批准

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大量浪费被审计单位资源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可建议公司董事会给予惩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

3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

子公司积极配合内审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被审计对象、审计事项及审计方式;

(三)审计工作开展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书;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

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六)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情况下,可进行后续审计和复查;

(七)审计终结后,审计人员应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

第十六条内审部可以实施以下类型的审计事项:

(一)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二)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和监督检查。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三)基建项目审计: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计划、立项、合同

签订、合同执行、项目风险控制及项目收益性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四)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各级子公司主要领导调动、免

职、辞职、退休等情况下,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审计;

(五)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

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4(六)内部控制评价: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提交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授权的管理层安排的其他审计任务。

第十七条内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

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审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根据

5内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五章奖惩机制

第二十三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公司及所属单位财产、避免公司或所属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功人员,公司应视其贡献,结合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下属单位及个人,由公司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关系,或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6(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司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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