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2证券简称:九阳股份公告编号:2026-011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度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4月21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银海街760号杭州公司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14日(星期二)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宁宁女士。
8、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40名,代表股份3911049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577%。
1、现场会议情况投票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1名,代表股份384523746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95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9名,代表股份6581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2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239名,代表股份6581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2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股东会通
知列明的全部议案。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议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0842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8%;反对184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
弃权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318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051%;反对184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66%;弃权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82%。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0830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9%;反对191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
弃权8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307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334%;反对191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30%;弃权8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36%。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9199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28%;反对1828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5%;
弃权7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675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493%;反对1828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807%;弃权7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00%。
4、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0820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2%;反对184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
弃权1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296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39%;反对184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66%;弃权1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95%。
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经销商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0660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3%;反对336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
弃权10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136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443%;反对336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17%;弃权10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41%。
6、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0831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0%;反对197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
弃权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307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380%;反对197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26%;弃权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94%。
7、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0685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6%;反对308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9%;
弃权1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161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196%;反对308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93%;弃权1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12%。
8、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0757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3%;反对235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
弃权1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234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273%;反对235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40%;弃权1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8%。
9、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0751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7%;反对237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7%;
弃权1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228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61%;反对237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59%;弃权1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80%。
10、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0753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2%;反对256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6%;
弃权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23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634%;反对256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06%;弃权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5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晗律师、潘雨晨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
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