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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九阳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2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25-28楼。邮编:200085电话:(8621)5234-1668传真:(8621)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1日(星期二)下午15:00在杭州市钱塘区

下沙街道银海街760号杭州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晗律师、潘雨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6年3月27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9)。本次股东会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1日下午15:00在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

道银海街760号杭州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40名,代表股份3911049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5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名,代表股份384523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9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39名,代表股份6581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2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9名,代表股份6581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25%。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议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390842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8%;反对184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

弃权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18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051%;反对184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66%;弃权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82%。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0830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9%;反对191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

弃权8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07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334%;反对191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30%;弃权8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36%。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9199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的99.5128%;反对1828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75%;弃权7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75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493%;反对1828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807%;弃权7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00%。

4、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0820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2%;反对184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

弃权1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96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39%;反对184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66%;弃权1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95%。

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经销商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0660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63%;反对336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0%;

弃权10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36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443%;反对336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17%;弃权10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41%。

6、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0831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0%;反对197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弃权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07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380%;反对197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26%;弃权7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94%。

7、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0685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6%;反对308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9%;

弃权1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61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196%;反对308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93%;弃权1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12%。

8、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0757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3%;反对235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

弃权1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34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273%;反对235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40%;弃权1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8%。

9、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0751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7%;反对237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弃权1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28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61%;反对237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59%;弃权1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80%。

10、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0753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2%;反对256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6%;

弃权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30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634%;反对256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06%;弃权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59%。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________________李晗________________

潘雨晨________________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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