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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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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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杭
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银海街760号杭州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晗律师、潘雨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法
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召开本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已于2025年10月28日(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下午15:00在杭州市钱塘区下沙
街道银海街760号杭州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19人,代表股份393518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741%。
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384523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9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18人,代表股份89951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8人,代表股份89951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9%。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就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议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增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527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983%;反对4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91%;
弃权6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6%。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527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983%;反对4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91%;弃权6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6%。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________________李晗________________
潘雨晨________________
202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