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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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下午15:00在杭州
市钱塘区下沙街道银海街760号杭州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李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法
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召开本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已于2025年8月30日(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下午15:00在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
道银海街760号杭州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43人,代表股份3903765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622%。
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384523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9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2人,代表股份58527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7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2人,代表股份58527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71%。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就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就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议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就选举董事的议案采用了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9096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1%;反对11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44%;弃权13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6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572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284%;反对11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368%;弃权13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48%。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5600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66%;反对4602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9%;弃权17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76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006%;反对4602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350%;弃权17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44%。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3856006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66%;反对4654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22%;弃权1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6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76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006%;反对4654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200%;弃权1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93%。
4、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42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3210%;反对10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535%;弃权1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6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42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210%;反对10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535%;弃权1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55%。
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1、选举杨宁宁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88141134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74%;表决结果为当选。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1738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062%。
5.2、选举韩润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8814918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94%;表决结果为当选。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2544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438%。
5.3、选举姜广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88143082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79%;表决结果为当选。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1933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394%。
6、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6.1、选举赵文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88141592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75%;表决结果为当选。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1784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140%。
6.2、选举魏紫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8814667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88%;表决结果为当选。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62293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009%。
6.3、选举窦军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38829728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74%;表决结果为当选。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7353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741%。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________________林琳________________
李晗________________
2025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