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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科创:关于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7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064 88265288 传真(Fax.):(0755)83243108网址(Website):http://www. sundiallawfirm.cn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077号

致: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法律意见书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其中《董事会公告》确定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为2024年4月16日下午2:30。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

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16日下午2:30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

区新东路1号清华信息港科研楼十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贺臻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4年4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法律意见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具体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32人,代表股份6483692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55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094047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33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389644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18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人,代表股份421017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7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

代表股份31372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59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389644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186%。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法律意见书序号议案内容

1关于修订《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制定《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制定《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制定《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6关于修订《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8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9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10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11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12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13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14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5关于公司2024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6关于子公司2024年度为入园企业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17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8关于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关于制定《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19酬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20

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网络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法律意见书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通过。具体为:

议案1、关于修订《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可参加表决的同意反对弃权股份(股)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与会全体股

64836923264170831198.9727%66009211.0181%600000.0093%

东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54408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790%;反对66009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785%;

弃权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5%。

议案2、关于制定《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可参加表决的同意反对弃权股份(股)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与会全体股

64836923264675863299.7516%15506000.2392%600000.0093%

东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4911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745%;反对15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830%;

弃权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5%。

议案3、关于制定《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可参加表决的同意反对弃权股份(股)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与会全体股

64836923264675863299.7516%15506000.2392%600000.0093%

东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4911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745%;反对15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830%;法律意见书弃权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5%。

议案4、关于制定《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可参加表决的同意反对弃权股份(股)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与会全体股

64836923264675863299.7516%15506000.2392%600000.0093%

东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4911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745%;反对15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830%;

弃权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5%。

议案5、关于修订《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可参加表决的同意反对弃权股份(股)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与会全体股

64836923264549393399.5565%28152990.4342%600000.0093%

东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92264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706%;反对28152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869%;

弃权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5%。

议案6、关于修订《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可参加表决的同意反对弃权股份(股)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与会全体股

64836923264675863299.7516%15506000.2392%600000.0093%

东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4911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745%;反对15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830%;

弃权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0.1425%。

议案7、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可参加表决的同意反对弃权股份(股)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与会全体股

64836923264541453399.5443%28385990.4378%1161000.0179%

东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91470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820%;反对28385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422%;

弃权1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58%。

议案8、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可参加表决的同意反对弃权股份(股)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与会全体股

64836923264667923299.7393%15739000.2427%1161000.0179%

东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4117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859%;反对157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383%;

弃权1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58%。

议案9、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可参加表决的同意反对弃权股份(股)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与会全体股

64836923264667923299.7393%15739000.2427%1161000.0179%

东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4117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859%;反对157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383%;

弃权1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58%。法律意见书

议案10、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可参加表决的同意反对弃权股份(股)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与会全体股

64836923264675863299.7516%15506000.2392%600000.0093%

东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4911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745%;反对15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830%;

弃权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5%。

议案11、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可参加表决的同意反对弃权股份(股)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与会全体股

64836923264708143299.8014%12878000.1986%00.0000%

东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8139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412%;反对128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58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2、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可参加表决的同意反对弃权股份(股)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与会全体股

64836923264667923299.7393%15739000.2427%1161000.0179%

东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4117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859%;反对157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383%;

弃权1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58%。

议案13、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可参加表决的同意反对弃权法律意见书股份(股)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与会全体股

64836923264541453399.5443%28385990.4378%1161000.0179%

东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91470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820%;反对28385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422%;

弃权1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58%。

议案14、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可参加表决的同意反对弃权股份(股)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与会全体股

421017734067807396.6184%13637003.2391%600000.1425%

东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6780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184%;反对136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391%;

弃权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5%。

议案15、关于公司2024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可参加表决的同意反对弃权股份(股)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与会全体股

64836923264675863299.7516%15506000.2392%600000.0093%

东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4911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745%;反对15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830%;

弃权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5%。

议案16、关于子公司2024年度为入园企业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可参加表决的同意反对弃权法律意见书股份(股)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与会全体股

64836923264675863299.7516%15506000.2392%600000.0093%

东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4911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1745%;反对15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830%;

弃权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5%。

议案17、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可参加表决的同意反对弃权股份(股)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与会全体股

64836923264179621198.9862%65130211.0045%600000.0093%

东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55287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3878%;反对65130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4697%;

弃权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5%。

议案18、关于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可参加表决的同意反对弃权股份(股)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与会全体股

64836923264667923299.7393%15739000.2427%1161000.0179%

东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4117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859%;反对157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383%;

弃权11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58%。

议案19、关于制定《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可参加表决的同意反对弃权法律意见书股份(股)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与会全体股

64836923264164421198.9628%66650211.0280%600000.0093%

东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53767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0268%;反对66650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307%;

弃权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5%。

议案2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可参加表决的同意反对弃权股份(股)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与会全体股

64836923264542983399.5466%29393990.4534%00.0000%

东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91623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183%;反对29393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81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魏天慧张森林

_____________金川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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