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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科创:关于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064 88265288 传真(Fax.):(0755)83243108

网址(Website):http://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348号

致: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了《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法律意见书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其中《董事会公告》确定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为2025年11月17日14:30。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

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

新东路1号清华信息港科研楼十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贺臻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法律意见书

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具体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221人,代表股份618208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662%。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07597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8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8人,代表股份106115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876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9人,代表股份115515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9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8人,代表股份

106115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5%。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序号议案内容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1.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05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04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3.00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选举陈昕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网络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通过。具体为:法律意见书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1.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100539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09%;反对7946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53%;弃权20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39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031%;反对7946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885%;弃权20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84%。

1.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09966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67%;反对8033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94%;弃权20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3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456%;反对8033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417%;弃权20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27%。

1.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09968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70%;反对8031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91%;弃权20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3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法律意见书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629%;反对8031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244%;弃权20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27%。

1.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609965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65%;反对8030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89%;弃权2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30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343%;反对8030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148%;弃权2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08%。

1.05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1506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07%;反对29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9%;弃权20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8402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430%;反对29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668%;弃权20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02%。

2.00关于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的议案

同意609990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05%;反对8012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60%;弃权206800法律意见书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33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507%;反对8012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590%;弃权20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02%。

2.02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610044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93%;反对7936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7%;弃权2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38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08%;反对7936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028%;弃权22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64%。

2.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610065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28%;反对7936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7%;弃权20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40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052%;反对7936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020%;弃权20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28%。

2.04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同意609982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92%;反对8025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82%;弃权20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32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806%;反对8025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767%;弃权20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26%。

3.00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选举陈昕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比例表决权股份总数

与会全体股东61820898061312526699.1777%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选举陈昕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选举票数为6467807票,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910%。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

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李忠张森林

_____________杨尚东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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