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适用本制度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
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上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
1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
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
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证券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第十条在证券投资项目实施前,由投资部门负责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
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
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
综合评估,并上报董事长。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
2论证。
第十一条投资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相应决策机构审批同意后组织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二条保荐机构(如有)应就该项证券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
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
第四章证券投资的责任部门及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处理证券投资的相关事宜,并指
定投资部门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并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在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投资部门负责
人应第一时间通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完成后,投资部门负责人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该项目投
资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
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
3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
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
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和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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