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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集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5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年5月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累积投票制度是指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

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董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第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表决。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只能选举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只能选举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在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时,出席股东可以对其拥有的

表决权进行任意分配,投向一个或多个候选人,但其所投向的独立董事人选的总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的独立董事总人数,所投向的非独立董事人选的总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的非独立董事总人数。

第五条出席股东表决时,其所投出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如果股东所投出的表决权超过其实际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的,则按以下情形处理:

1(一)该股东的表决权只集中选举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表

决权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

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表决权数额,直至其所投出的表决权总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表决权为止。如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仍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股东明确说明以上应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真实核对选票,以保证表决的公正、有效。

第六条公司在制作选举董事的投票表决单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使投

票表决单的设计有利于股东正确地进行投票,同时应在投票单的显著位置提示投票人应注意的事项。

第七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总数决定是否能被选举为董事,根据应选人数按得

票总数由高往低选取,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占出席当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股份数的50%以上;

(二)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应当

选的董事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总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规定人数的董事时止。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一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八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2第十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其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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