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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集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各项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1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提前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具体流程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

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

2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二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三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4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股份锁定与解锁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

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5第二十一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量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参照新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6附件: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股票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股/份拟交易日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且未掌握关于公司股票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问询人签名年月日

7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的确认函编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已于年月日收悉。

□同意您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

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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