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业务经营责任,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和
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提升公司业务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
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薪酬仅指以货币形式发放的税前薪资,不包含国家规定的保
险、津贴及其他福利等。
第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分配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以完成既定
经营目标的情况为标准,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年度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四)同类比较适度超前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
与审查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对高管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建议、确定年度薪酬分配。薪酬分配的具体考核和实施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另行确定。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及绩效考核方案。
1第三章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收入两部分组成。根据职位重
要性、所承担的责任、具体工作量、工作完成情况及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基本薪酬按月度发放,绩效收入按季度或年度发放。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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