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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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clawfirm.com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944 号
致: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赵琰律师参加滨江集团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滨江集团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滨江集团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5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并于2025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补充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法律意见书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议案》
7.《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8.《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9.《关于为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4.《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5.《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1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1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18.《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9.《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9.1.《关于选举戚金兴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9.2.《关于选举莫建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贾生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关于选举于永生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6月9日(星期一)14∶30,召开地点为杭州市庆春东路
36号六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9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
9日9∶15至15∶00。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补充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2025年6月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83人,合计持有股份21321533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5262%。其中: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119669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634%;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6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0186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27%;
中小投资者股东共28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7281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75%。
本所律师认为,滨江集团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12893838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8492%;反对
29348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1376%;弃权280200股。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12891948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8483%;反对
2304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1081%;弃权929000股。
3.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12892098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8484%;反对
29406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1379%;弃权291800股。
4.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12598393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7106%;反对
603055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2828%;弃权138900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11116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7.5051%;反对603055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2.4387%;弃权138900股。
5.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212891568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8481%;反对
24253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1137%;弃权812400股。
6.审议通过《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议案》
同意21287754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8416%;反对
326207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1530%;弃权115900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390314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8.6340%;反对326207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3192%;弃权115900股。
7.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212818611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8139%;反对
381687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1790%;弃权150400股。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331383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8.3956%;反对381687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5435%;弃权150400股。
8.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208162457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7.6302%;反对
504069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2.3641%;弃权121900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67523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79.5662%;反对504069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20.3845%;弃权121900股。
9.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议案》
同意212870541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8383%;反对
332497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1559%;弃权123000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383313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8.6056%;反对332497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3446%;弃权123000股。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12891048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9.8479%;反对
3116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0.1462%;弃权126200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403821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8.6886%;反对3116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1.2604%;弃权126200股。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0812744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7.6137%;反对
507242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2.3790%;弃权154700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64022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79.4247%;反对507242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20.5128%;弃权154700股。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08127647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7.6138%;反对
507548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2.3804%;弃权122100股。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64042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79.4255%;反对507548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20.5251%;弃权122100股。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20823320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7.6633%;反对
496921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2.3306%;弃权129200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74598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79.8524%;反对496921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20.0954%;弃权129200股。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20812756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7.6138%;反对
502322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2.3559%;弃权645500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64034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79.4252%;反对502322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20.3138%;弃权645500股。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20812652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7.6133%;反对
507549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2.3805%;弃权133200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63930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79.4209%;反对507549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20.5252%;弃权133200股。
1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207801817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7.4610%;反对
507498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2.3802%;弃权3385400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31459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78.1078%;反对5074981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20.5231%;弃权3385400股。
1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20780109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7.4607%;反对
507529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2.3804%;弃权3389500股。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31387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78.1049%;反对507529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20.5244%;弃权3389500股。
1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07800197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97.4602%;反对
507550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2.3805%;弃权3396400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31297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78.1013%;反对5075501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20.5252%;弃权3396400股。
19.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9.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戚金兴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121816606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6944334股。
19.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莫建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120192469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5320197股。
20.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贾生华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121422654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6550382股。
20.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于永生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121442402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36570130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0-12属于特别表决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4、议案6-20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吕崇华赵琰
二○二五年六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