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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蓝锂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03 查看全文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后,报请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或发生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情形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予以补足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

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

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

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享有和行使。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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