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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蓝锂芯: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 1 0 0 1 9

电话:+8625-83304480传真:+8625-83329335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律师声明事项)........................................1

第二部分正文................................................3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3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4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5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与行权价格.................................6

五、结论意见............................................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蓝锂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材料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

1世纪同仁法律意见书

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经办人员沟通、书面审查、复核等方

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授予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

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它材

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声明与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2世纪同仁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蔚蓝锂芯就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履行下列程序:

1.2026年3月5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2.2026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6年3月5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4.2026年3月6日至2026年3月15日,蔚蓝锂芯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年3月17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告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6年3月23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3世纪同仁法律意见书

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6年4月1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且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以2026年4月1日为授予日,向208名激励对象授予531.10万份股票期权。

7.2026年4月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蔚蓝锂芯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2026年4月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4月1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授予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的交易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蔚蓝锂芯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4世纪同仁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经本所律师查阅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6-21号)、《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6-22号)、《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检索蔚蓝锂芯公开披露信息,蔚蓝锂芯本次授予的下列授予条件已成就: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蔚蓝锂芯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5世纪同仁法律意见书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与行权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骨干人员,总人数为208人,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531.10万份,行权价格为17.87元/份。

2026年4月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8名激励对象授予531.1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7.87元/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蔚蓝锂芯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蔚蓝锂芯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蔚蓝锂芯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

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

4.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6世纪同仁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许成宝孟奥旗李鹏飞

2026年4月1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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