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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蓝锂芯: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4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 1 0 0 1 9

电话:+8625-83304480传真:+8625-83329335世纪同仁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蓝锂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材料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1世纪同仁法律意见书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经办人员沟通、书面审查、复核等

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

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它材

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声明与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2世纪同仁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注销已经履行下列程序:

1.2026年4月1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026年第一次

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对本次拟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名单、数量等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2.2026年4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注销属于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拟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共计88000份股票期权。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总数由135人调整为131人,剩余股票期权数量由

3572000份调整为3484000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已经取得

3世纪同仁法律意见书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以下无正文)

4世纪同仁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许成宝孟奥旗李鹏飞

2026年4月13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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