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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蓝锂芯: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6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

权价格、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

量及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 1 0 0 1 9

电话:+8625-83304480传真:+8625-83329335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律师声明事项)........................................1

第二部分正文................................................3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3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3

三、结论意见............................................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2026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蓝锂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6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公司2024年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2026年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

及行权价格、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1世纪同仁法律意见书

会议材料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经办人员沟通、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

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

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它材

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调整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声明与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2世纪同仁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年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批准与授权2024年5月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6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及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二)2026年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批准与授权2026年3月23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6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及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蔚蓝锂芯就2024年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蔚蓝锂芯就2026年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

3世纪同仁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2026年5月6日,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202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分配115381053.7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80股,共计转增553829057股。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6年5月

21日实施完毕。

(二)本次调整的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

1.2024年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世纪同仁法律意见书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3)调整结果

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2024年激励计划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484000份调整为5156320份;行权价格由7.88元/股调整为5.26元/股。

2.2026年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根据《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5世纪同仁法律意见书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3)调整结果

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2026年激励计划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5311000份调整为7860280份;行权价格由17.87元/股调整为12.01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蔚蓝锂芯2024年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蔚蓝锂芯2026年激励计划调

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蔚蓝锂芯就2024年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024年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蔚蓝锂芯就2026年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026年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6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6世纪同仁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蔚蓝锂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许成宝孟奥旗李鹏飞

2026年5月25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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