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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020号
致: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化股份”或“公司”)签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杨波、何瑞律师出席了北化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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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下午2:50在四川省泸州市高坝北化股份总部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至5月15日下午3: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
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至5月15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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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2643965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56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556733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678%。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5年5月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合法委托代理人。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87231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88%。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6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87231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88%。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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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64283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1%;反对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弃权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64283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1%;反对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弃权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3、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5年财务预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64285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0%;反对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弃权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4、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64285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0%;反对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弃权3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64263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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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99.9498%;反对9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弃权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590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99%;反对9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91%;弃权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64272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1%;反对9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弃权3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599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73%;反对9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1%;弃权3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5%。
7、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600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88%;反对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71%;弃权4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600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88%;反对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71%;弃权4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1%。
8、审议通过《关于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604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70%;反对7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8%;弃权3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604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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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70%;反对7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8%;弃权3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2%。
9、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64252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7%;反对1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
弃权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579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27%;反对1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33%;弃权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0%。
10、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64299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4%;反对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626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92%;反对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60%;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9%。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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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署页)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江华经办律师:杨波何瑞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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