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致: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就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
1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并于2026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2026年5月12日下午2时,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度股东会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金诺路130号威海华东数控股
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列明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2026年5月6日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附后);
2、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2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2026年5月12日下午2时,参加2025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5382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504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9人,代表股份135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2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30人,代表股份
5518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467%。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3、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7、关于2026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上述公告内容相符,
3无新提案。
本次股东会对议案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
全部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547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21%;反对4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1%;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829%;反对4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957%;弃权3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14%。
2、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547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03%;反对4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1%;弃权3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5%。
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094%;反对4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957%;弃权3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50%。
3、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547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08%;反对4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64%;弃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360%;反对4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235%;弃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05%。
4、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46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66%;反对4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3%;弃权2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7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412%;反对4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081%;弃权2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06%。
55、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47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45%;反对4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59%;弃权3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740%;反对4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060%;弃权3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00%。
6、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47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14%;反对44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38%;弃权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9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535%;反对44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342%;弃权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23%。
7、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46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29%;反对47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42%;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
6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776%;反对47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791%;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33%。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46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01%;反对4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46%;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719%;反对4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892%;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8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7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期为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本法律意见一式二份。
8(此页无正文,为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签字页)
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郑琳
经办律师:
刘新祝张晓静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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