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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电机:董事会成员及雇员多元化政策(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30 00:00 查看全文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成员及雇员多元化政策(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项下之《企业管治守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政策的目的旨在列出指引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及为达致董事会成员及雇员多元化而采取的方针和政策。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二条公司致力为全体雇员缔造包容及互助的工作环境,尊重个体之多样性,并重视雇员尊严。公司亦致力促进雇员平等及多元化,并在招聘、培训与发展、薪酬,以及就业和晋升机会方面提供平等机会。所有董事会成员及雇员之任命均以用人唯才为原则,并在考虑人选时充分顾及董事会成员及雇员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背景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地区和行业经验、种族、知识及服务年期等)的裨益。

第三条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将妥为考虑多项因素(统称为“该等条件”)以评核、甄选及向董事会建议一名或多名候选人担任或连任董事,该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a)多元化观点,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背景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地区和行业经验、种族、知识及服务年期等;(b)资格,包括在公司的业务所涉及的有关行业之中的成就及经验及其他专业资质;(c)就可用时

间投入而言,对于董事会的职责的承担;(d)品格诚信方面的声誉;(e)该候选人可以为董事会带来的贡献;及(f)对于董事会继任有序予以落实的一项或多项计划。最终将按人选的长处及可为董事会提供的贡献而作决定。董事会组成(包括性别、年龄、服务任期)将每年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

第四条除该等条件以外,董事会及提名委员会将会妥为考虑多项因素以评核及建

1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议一名或多名候选人担任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中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的因素和任职要求。

第五条公司明白并深信董事会成员及雇员多元化对提升公司的表现素质裨益良多。

为达致可持续及均衡的发展,公司视董事会及雇员日益多元化为促使其达到战略目标及维持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元素。公司志在建立及维持董事会具备多元化的董事会成员组成和多元化的雇员组成,在技能、专业经验、教育背景、知识、专才、文化、独立性、年龄及性别等各方面达致均衡。公司致力于维持董事会和雇员层面(包括高级管理层)性别多元化。特别是,公司将致力于保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拥有至少一名与其他成员性别不一致之成员。提名委员会将会尽其所能在合适的条件下识别并举荐女性董事候选人供董事会和股东考量和委任。公司将继续重视女性人才的培养,在招聘中高层员工时促进性别多元化,为女性员工提供更多发展机会。

第六条公司致力于创造多元化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通过提供多元化培训,帮助

雇员了解多元化队伍的价值,以及他们在不同团队、部门和区域之间合作的角色与责任。

公司开展平等公正的雇员发展计划,根据雇员的才能表现确定薪酬待遇,确保员工不受种族、肤色、性别、宗教、国籍、残疾状况、性取向、性别认同、婚姻状况、退役状况

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身份的影响。公司管理层应具有包容的领导力,保持开放、包容的心态,重视和倾听多元化观点。在做出绩效评估和晋升决策时,公司管理层需要公平公正地考虑不同背景的雇员,避免可能存在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歧视或偏见。

第三章程序、监察、汇报及披露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应根据本政策、《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其职责,考察及提名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将定期检讨本政策,以确保政策行之有效。提名委员会应制定并推行正式流程以适当地监察本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名委员会应讨论并就改进和建议向董事会汇报,以供其考虑及批准。

第九条公司将在企业管治报告之中每年评核及汇报董事会成员及雇员的组合,监察和汇报董事会成员和雇员多元化政策的执行。

第十条本政策概要及为执行本政策而制定的任何可计量目标及达标的进度将每年

2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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