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002252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未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上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正式披露的事项。上海莱士002252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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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8、公司被收购;
19、证券发行;
20、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21、公司回购股份、高比例送转股份、股权激励草案或员工持股计划;
22、重大资产重组;
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
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7、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
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10、由于与本条第1项至第9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1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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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登记备案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知情人的姓名
或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
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
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上市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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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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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保密及处罚
第十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提供内幕信息给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或其他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对违规披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公司将查处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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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由于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
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构成相关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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