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莱士血液制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8月31日召开的2026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2026年7月8日、2026年8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6年8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通知);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8月1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
2于召集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8月31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8月12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31日14:00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
城展园路398号南郊宾馆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龚鹰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机
构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自然人股
东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84777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14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66717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66%;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9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86121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03%。
3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9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51494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31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41.《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9429779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14%;反对6663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8%;弃权18532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76049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80%;反对666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08%;弃权1853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2%。
2.《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需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
下:
2.01《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同意29454340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7%;反对47389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6%;弃权13216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0061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33%;反对4738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49%;弃权13216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9%。
2.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同意29454001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35%;反对4725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1%;弃权13693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00271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63%;反对4725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20%;弃权1369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7%。
2.03《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同意2944977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7792%;反对4972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5%;弃权15451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96043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93%;反对4972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8%;弃权15451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9%。
2.0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同意29450702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3%;反对4715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8%;弃权17088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96972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84%;反对4715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0%;弃权17088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5%。
2.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同意29452010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8%;反对4724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1%;弃权1569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98280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53%;反对4724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19%;弃权15690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8%。
2.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同意29449252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74%;反对48996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0%;弃权16697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95522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6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86%;反对4899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79%;弃权16697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5%。
2.07《回购股份后的相关安排》
同意29451001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3%;反对48122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0%;弃权15822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97271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46%;反对4812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99%;弃权1582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5%。
2.08《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授权》
同意2945060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0%;反对4858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6%;弃权15751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79687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65%;反对4858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95%;弃权15751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0%。
根据《公司章程》,上述第2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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