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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0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252证券简称:上海莱士公告编号:2025-055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提案涉及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本次特

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3/4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

3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398号南郊宾馆;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总经理 Jun Xu(徐俊)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78人,代表股份

32102157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41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1930889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776%;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974人,代表股份12793265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64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计973人,代表股份7985382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49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26%;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971人,代表股份7985365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49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28日),公司总股本为

6637984837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65321952股,在计算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318149472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53%;

2723585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84%;

1485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76981721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33%;

2723585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07%;

1485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0%;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2、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89760804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621%;

31153242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44%;

1075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48593054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525%;

31153242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128%;

1075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7%;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以上,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32、见证律师:葛娜娜、林添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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