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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9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莱士002252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

(2025年11月修订)

为进一步增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5]5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

(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本规划”),内容具体如下:第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

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稳定、持续、合理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三条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上海莱士002252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考虑到公司的成长性或重大资金需求时,在确保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间隔期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三

年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上海莱士002252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

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会表决。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除安排在股东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上海莱士002252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自然灾害、瘟疫等不可抗

力因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第四条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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