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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9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莱士00225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制度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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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六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上市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

公司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登记结算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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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自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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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公司

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二)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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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公司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四)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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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

条至第九条(如适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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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六章股份锁定及解锁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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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证券监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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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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