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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252证券简称:上海莱士公告编号:2025-042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提案涉及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本次特

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3/4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

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398号南郊宾馆;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谭丽霞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66人,代表股份

30998840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30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19118336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056%;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661人,代表股份1188050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24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计661人,代表股份7074463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733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18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658人,代表股份707260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303%。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5日),公司总股本为

6637984837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46729752股,在计算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为:

2309040261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1%;

732637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3%;

215507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9796490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98%;

732637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56%;

215507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6%;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为:

309027571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0%;

748897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6%;

211937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9783800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18%;

748897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86%;

211937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6%;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为:

309027521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0%;

3751007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3%;

209877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9783750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18%;

751007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6%;

209877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7%;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体表决情况为:

309059931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5%;

719957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3%;

208517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3%;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9816160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76%;

719957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7%;

208517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7%;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308950374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51%;

4913634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7%;

124397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9706603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27%;

913634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15%;

124397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8%;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出具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海盈康(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GrifolsS.A.回避了表决,海盈康(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股份数为 1474578052股,GrifolsS.A.回避表决股份数为 437069656股)

总体表决情况为:

117838315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08%;

8030628股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58%;

182257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4%;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9759315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72%;

803062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52%;

182257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6%。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5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309038066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4%;

720432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4%;

229907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9794295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67%;

720432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84%;

229907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0%;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309137316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54%;

676672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3%;

174417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9893545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70%;

676672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65%;

174417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5%;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69、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309014076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57%;

800752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3%;

173577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9770305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28%;

800752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19%;

173577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4%;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10、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30904730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4%;

751444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4%;

189657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9803533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97%;

751444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2%;

189657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1%;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以上,获得通过。

711、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30906187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11%;

735294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2%;

191237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69818103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03%;

735294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94%;

191237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3%;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以上,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李强、林添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8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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