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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252证券简称:上海莱士公告编号:2026-021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提案涉及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本次特别

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3/4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

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398号南郊宾馆;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谭丽霞女士;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11人,代表股份

2987567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80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股份1985136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20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901人,代表股份10024306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0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906人,代表股份5221945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9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55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898人,代表股份5216406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11%。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23日),公司总股本为

6637984837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69081952股,在计算股

东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为:

29774401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0%;

286525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6%;

14748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51206717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06%;

86525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70%;

14748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4%;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体表决情况为:

29786882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28%;

76274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3%;

12518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51331527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96%;

76274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06%;

12518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7%;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9765389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09%;

3104802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8%;

5483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51116597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80%;

104802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70%;

5483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0%;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海盈康(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GrifolsS.A.回避了表决,海盈康(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股份数为 1547513352股,GrifolsS.A.回避表决股份数为 437069656股)总体表决情况为:

99291517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61%;

89928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66%;

10765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3%;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51212517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17%;

89928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21%;

10765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2%。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出具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海盈

4康(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GrifolsS.A.回避了表决,海盈康(青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股份数为 1547513352股,GrifolsS.A.回避表决股份数为 437069656股)

总体表决情况为:

99234117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88%;

96395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11%;

10038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1%;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51155117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18%;

96395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60%;

10038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2%。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9755990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4%;

109702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2%;

9982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51022607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80%;

109702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08%;

9982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2%;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

5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资金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9771158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2%;

92865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8%;

11651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51174287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85%;

92865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84%;

11651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1%;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8、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297898598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8%;

76148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9%;

9667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51361297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66%;

761482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82%;

96674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1%;

6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

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以上,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李强、刘承宾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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