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上海莱士: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252证券简称:上海莱士公告编号:2025-08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星期一)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

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398号南郊宾馆;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总经理 Jun Xu(徐俊)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46人,代表股份

32731915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28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19851294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201%;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842人,代表股份12880621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08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841人,代表股份807818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97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54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839人,代表股份8072721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893%。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0日),公司总股本为

6637984837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69081952股,在计算

股东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325531452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38%;

1773904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19%;

138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2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78994151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70%;

1773904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59%;

138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2、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318685300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23%;

64998405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58%;

21340161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2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7214799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121%;

64998405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62%;

21340161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17%;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以上,获得通过。

3、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32550535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59%;

1691020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66%;

1227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7896805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47%;

31691020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33%;

1227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0%;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以上,获得通过。

4、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325519422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02%;

1693224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3%;

1065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78982121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21%;

1693224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60%;

1065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8%;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以上,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325450186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90%;

1735400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2%;

1335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78912885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64%;

1735400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83%;

1335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3%;

4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

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325405092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52%;

1788244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3%;

1258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78867791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06%;

1788244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37%;

1258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8%;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325376502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65%;

1809004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27%;

1336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78839201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52%;

1809004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94%;

1336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4%;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5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薪酬与考核制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325396522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26%;

1873234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3%;

494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78859221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200%;

1873234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89%;

494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2%;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325465222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36%;

1759414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5%;

945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78927921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50%;

1759414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80%;

945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0%;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10、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6总体表决情况为:

325551452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99%;

1734134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8%;

335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79014151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18%;

1734134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67%;

335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6%;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32524164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53%;

1932944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05%;

1445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78704341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82%;

1932944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28%;

1445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0%;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为:

3255365827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54%;

71672364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9%;

1102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78999281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33%;

1672364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02%;

1102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4%;

投票表决结果:本提案属于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以上,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安洲、盖一尘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8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