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莱士血液制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2024年12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5年4月1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4.公司2025年4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5.公司2025年4月1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6.公司2025年4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8.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9.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1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1.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2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5年4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集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大会。
2025年4月28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14:00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
新城展园路398号南郊宾馆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谭丽霞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
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
3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118336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9.005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6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88050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246%;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66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074463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33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66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998840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30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工作原因请假,均已向公司董事会履行请假程序,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4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0904026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1%;反对73263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3%;弃权21550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79649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98%;反对73263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56%;弃权21550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6%。
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0902757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0%;反对74889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6%;弃权21193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78380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18%;反对74889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86%;弃权21193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6%。
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0902752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0%;反对75100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3%;弃权2098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7%。
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78375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18%;反对75100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6%;弃权2098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7%。
4.《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0905993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5%;反对71995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3%;弃权20851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81616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76%;反对7199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7%;弃权20851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7%。
5.《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0895037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51%;反对91363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47%;弃权12439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7066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27%;反对9136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15%;弃权1243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8%。
6.《关于向关联方出具安慰函暨担保事项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1783831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08%;反对80306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58%;弃权18225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75931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72%;反对8030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52%;弃权1822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6%。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海盈康(青岛)医疗
6科技有限公司、 GrifolsS.A.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30903806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34%;反对72043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4%;弃权22990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79429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67%;反对7204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84%;弃权22990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0%。
8.《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0913731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54%;反对67667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3%;弃权17441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89354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70%;反对67667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65%;弃权17441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5%。
9.《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0901407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57%;反对80075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3%;弃权1735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77030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28%;反对8007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19%;弃权1735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4%。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0904730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6964%;反对75144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4%;弃权18965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80353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97%;反对7514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2%;弃权1896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1%。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通过。
1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0906187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11%;反对73529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2%;弃权19123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81810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03%;反对7352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94%;弃权19123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3%。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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