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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5 00:00 查看全文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的离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任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应当在收到董事辞职报告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辞职原因、生效时间及对公司的影响。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四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离职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

任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七条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因未履行承诺导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追索赔偿。

2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八条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的3年内仍然有效。

第九条公司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及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离职董事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该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若擅自离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3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可视情况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拟离

职董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负责。审计中发现财务舞弊、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审计结果作为追责、追偿的直接依据,相关责任认定及处置情况应记入人员职业诚信档案,涉及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索赔偿。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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