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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5 00:00 查看全文

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有关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

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办理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及期限。在到期日,公司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者售汇业务。

第四条公司进行外汇的套期保值业务,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不得使用他人名义或账户。

第六条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

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单纯的套利交易。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公司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1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远期结售汇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交易的范围、额度等进行合理预计。

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财务部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的具体事宜。在授权有效期内,经审议通过的远期结售汇额度可以循环使用。任一时点,公司累计未结算的远期结售汇交易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已审批额度,若交易金额将超出已审批额度,须就拟超出部分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财务部方可实施。

第八条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经办及操作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

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提出远期结售汇的申请,执行远期结售汇计划以及日常管理。总会计师为责任人;

(二)审计部:负责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审计部总经理为责任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报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三章远期结售汇业务工作流程

第九条海外销售部门根据客户订单情况及时做出外币回款预测。

第十条财务部结汇操作人员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和海外销售部门

2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提供的外币回款预测,拟定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和金融机构的报价信息报送财务部总经理进行一级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总会计师进行二级审核,确定结汇金额及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财务部结汇操作人员按照上述审核后通过的交易计划,向合作金

融机构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确认,并签订协议。

第十二条财务部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审计部至少每半

年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四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金融机构须遵守公

司的保密指引,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远期结售汇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在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十六条公司应设置风险管理员,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的合规性进行审核。风险管理员不得与远期结售汇业务其他岗位交叉,直接对总会计师负责。

第十七条风险管理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币种是否为公司实际

进出口收付汇币种,金额及期限是否匹配,累计金额是否超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的权限,操作流程是否符合本制度的规定,发现问题须立即报告总会计师。

第十八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远期结售汇计划的规定,控制外汇资金总量及结售汇时间。

第十九条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与防范措施:

(一)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性安排:保证远期结售汇业务预计占用资金

3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在公司年度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到账期的回款金额和公司可能偿付外汇的准备数量;

(二)测算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远期结售汇方案测算在汇率出现变动后

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总会计师和董事长;

(三)做好外币收款预测与落实,防止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积极催收应收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

(四)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防范合规风险。

第二十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结汇操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

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由财务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应当每周向总会计师书面报告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当周内亏损或潜亏金额累计达到100万以上时,应当向总会计师单独汇报。

财务部应当每月向董事长书面报告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月内亏损或

潜亏金额累计达到500万以上,应当向董事长单独汇报,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二条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0%以上,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由总会计师做出决策,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审计部通过专项审计,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信息。

第二十五条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及时公告。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4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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