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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陆重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30 查看全文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协助部门,公司证券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1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合适的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列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独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3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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