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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新股份: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7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

务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建立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负责制定财务战略,参与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制定,跟踪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分析公司计划执行情况,针对差异现象分析其真实原因,管理公司日常的财务运作,制定、完善相关财务制度,运用现代财务投资、分析理念,为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服务。

第三条财务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是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

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在任职期内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第五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上述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关系。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

1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

第六条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会计中级以上职称;

(二)专业为工商管理、财务管理或会计;

(三)十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五年以上大型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四)具有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五)熟悉财务相关法律法规、投资、进出口贸易、企业财务制度和流程;

(六)参与过较大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和决策;

(七)擅长资本运作,有证券融资以及兼并收购的实际经验和综合投融资方

案设计能力,并有投融资成功经验;

(八)熟悉税法政策、营运分析、成本控制及成本核算;

(九)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资金筹划经验;

(十)良好的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

(十一)具备基本的网络知识、熟练使用办公软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亲属关系的;

(三)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

(五)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

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

2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

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财务负责人违反前款规定所获得的利益,董事会有权作出决定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公司战略目标与经营发展需求,规划财务工作体系,制定财务

工作策略,确保公司财务工作系统对公司经营发展的有力支持;

(二)根据公司经营目标与预算,分解、下达所辖部门工作计划与预算,

3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确保工作计划与预算的合理、成本的控制及工作开展的及时性;

(三)根据市场工作开展与战略发展要求,主持财务工作队伍与人才梯队建设,修订财务工作人员的任职标准与应负责任,并对财务工作人员任用和队伍优化提供建议,确保财务工作对人力资源的需求;

(四)根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并根据预算调整流程和业务状况,调整年度、季度或月度预算,确保对公司战略及经营目标的支持程度和资产安全;

(五)根据公司战略目标与经营管理需求,定期向董事会、总经理汇报财

务分析结果,为公司战略目标的确定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方案,确保董事会、总经理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现状;

(六)根据公司项目投资意向,主持或参与对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的

风险评估、指导、跟踪和财务风险控制,保证投资安全和投资效果;

(七)根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重大项目计划及资金流动预测,编制年度

资金使用和资金筹集计划,经审批后主持或指导实施,开拓融资渠道,保证资金供应;

(八)根据公司财务工作需求,主持有关业务培训工作,并组织实施,确保业务工作运行效率;

(九)根据公司管理工作要求,主持有关管理规定与政策在财务管理中心

的有效落实,确保财务工作与公司管理步调的一致性;

(十)根据公司管理工作要求,监督、指导所辖部门的业务工作开展,保证相关部门绩效目标的实现和业务体系的正常运行;

(十一)根据所辖部门业务工作要求,代表公司就所辖业务领域开展有关

外联工作或处理有关重大业务工作事项,确保公司业务工作形象与相关关系的维护;

(十二)根据所辖业务管理工作需求,主持相关业务工作会议,分析工作形势,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与措施,确保工作指标的达成与运行效率。

第十二条财务负责人行使财务决策参与权、财务机构建立及人员管理权、财务收支审核权、财务风险管理权、财务监督权和财务信息化实施权。

4第十三条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负责人应遵

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四章考核与离任

第十四条总经理对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绩效考核并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财务负责人离任:

(一)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

(二)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三)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

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中心的监督下移交。

第五章财务负责人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二)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公允、及

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三)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

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5(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八)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第十七条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审计中心应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相关部门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

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和/或日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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