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6证券简称:兆新股份公告编号:2026-052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26年6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会全部提案均审议通过,无增加、变更提案情况。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26日(星期五)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6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34层公司会议
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公直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1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1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1109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448%。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8600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15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8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08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94%。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8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08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08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94%。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0040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81%;
反对992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20%;弃权76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4397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846%;反对9925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610%;弃权766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44%。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0052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16%;
反对987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30%;弃权69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45172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637%;反对9879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780%;弃权692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82%。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0175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27%;
反对863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02%;弃权70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57492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743%;反对8638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316%;弃权701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41%。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丽云律师、黄越杰律师为本次股东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
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3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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