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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化学:利尔化学《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3 查看全文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增补新的委员。相关董事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应注重与其他委员会、公司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以提高决策效率与效果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手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各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资料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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