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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化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第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

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两天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当天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所持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

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份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违反本制度的,公

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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