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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升达: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23 查看全文

ST升达 --%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 升达 公告编号:2023-071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3年12月22日-2023年12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尚西一路127号新中泰国际大厦3306。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赖旭日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309878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70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244768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83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51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65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178722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7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13612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1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6511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654%。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其中部分人员以网络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

二、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2348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40%;反对75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6%;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2份总数的0.000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19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868%;反对75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76%;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2、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就本议案的审议,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宝升宏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同意17420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743%;反对45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52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208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43%;反对45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赵璐、刘洋

3、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3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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