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9证券简称:升达林业公告编号:2025-026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此前披露了公司涉及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进展,具体内容请查看公司于
2020年5月7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7月6日、2021年9月23日、2022年1月6日、2022年6月1日、2022年7月1日、2022年7月13日、2022年
11月25日、2023年7月14日、2023年10月10日、2023年12月12日、2024年8月1日和2024年9月20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新增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6、2022-033、2022-036、2023-070)、《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2021-045、2021-069、2022-001、2022-
035、2022-050、2023-031、2023-049、2024-037)《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陈铁柱等195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纷一案作出了(2022)川01民初5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赔偿陈铁柱等195人的损失(损失金额2175.08万元)及承担相应诉讼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2025年7月1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院送达的(2024)川01民终514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院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二审受理费用150553.93元,由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剩余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四川省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前期已根据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对上述涉及的195起案件计提预计负债,该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本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2024)川01民终514号《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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