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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维信息: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1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0二五年十一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发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发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为“股东大会通知”)。

3、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

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

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董事会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0日(周一)下午14:30在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

298号拓维信息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1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2025年11月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核

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

148201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636%。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06人,代表股份数

22276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82%。

综上,现场参加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共2910名,代表股份数1704783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318%。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为2907名,中小投资者合计代表股份数22278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8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计票人、监票人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与本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由监票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在本律师的见证下,计票人、监票人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413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86%;反对17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65%;弃权34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2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8%。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213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305%;反对17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21%;弃权34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74%。

2.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415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98%;反对17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48%;弃权3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2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215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390%;反对17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53%;弃权3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56%。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3885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326%;反对6193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31%;弃权39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2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685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058%;反对6193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010%;弃权39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32%。

4.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经审议并分项表决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4.01《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表决结果:同意163966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800%;反对6219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81%;弃权29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766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689%;反对6219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159%;弃权29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52%。

4.02《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表决结果:同意162873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391%;反对7301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27%;弃权30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3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673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642%;反对7301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722%;弃权30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36%。

4.0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表决结果:同意162876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407%;反对7297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09%;弃权30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8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676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767%;反对7297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578%;弃权30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54%。

4.0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表决结果:同意163871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247%;反对6234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71%;弃权37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671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456%;反对6234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850%;弃权37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93%。

4.05《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表决结果:同意163920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531%;反对6241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14%;弃权3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720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629%;反对6241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174%;弃权3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98%。

4.0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表决结果:同意163867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220%;反对6306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993%;弃权30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1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667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250%;反对6306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073%;弃权30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77%。

4.07《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表决结果:同意163967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808%;反对6203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88%;弃权30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767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747%;反对6203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446%;弃权30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07%。

4.08《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表决结果:同意163938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638%;反对623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90%;弃权30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738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446%;反对623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990%;弃权30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6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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