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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5-09 00:00 查看全文

引 号bm56000001/2026-0000508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78287434000

名 称关于对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李新宇、宋鹰、宋隽逸、龙麒、邢霓虹:

经查,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维信息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拓维信息董事宋隽逸由其父亲、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宋鹰提名担任董事。宋隽逸未履行董事职责,实际是宋鹰代行董事职责,导致拓维信息董事会决议及定期报告有关董事审议情况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拓维信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对公司董事长李新宇、股东宋鹰、董事宋隽逸、时任董事会秘书龙麒、董事会秘书邢霓虹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在整改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机制,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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