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对拟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23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审计相关工作。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
1(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广基印晓星陈国祥李玉兰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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