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印晓星、李玉兰、陈国祥、孔徐生的
独立性自查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印晓星、李玉兰、陈国祥、孔徐生的任职经历以及所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和其他关联方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