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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华药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4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

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

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

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

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

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

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1(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四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需包括豁免披露的方式、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以及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知情人士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前款第(一)至(三)项以及第(六)项详见附件一,第(四)项详见附件二,第(五)项详见附件三。

第十五条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

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2(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八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

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日

附件一: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申请部门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申请事项类□暂缓

型□豁免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期限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露□是相关知情人□是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否是否签署书□否人登记表面保密承诺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意见备注

3附件二: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序知身所职知知内内登登号情份在务悉悉幕幕记记

人证单/信信信信时人姓号位岗息息息息间

名码/位时方内所部间式容处门阶段

附件三: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身份证/护照号码:)作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具体事项名称】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

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指使、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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