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年6月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致: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
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
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
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
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决议及披露的公告,公司就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1、2024年6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2、2024年6月13日至2024年6月2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6月24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2024年6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8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年8月6日,公司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
公司本次实际向817名激励对象以11.51元/股授予登记858.87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25年5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1.51元/股调整为11.15元/股。
同意回购并注销已离职人员及部分激励对象因其个人业绩考核方面的原因需要
全部或部分予以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9.0209万股。同意因公司实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而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总股本所涉及条款。
7、2025年6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回购并注销已离职人员及部分激励对象因其个人业绩考核方面的原因需要全部或部分予以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9.0209万股,回购价格为11.15元/股。此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由101617.6792万股变更为101578.6583万股。
8、2025年7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750名激励对象办
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226.4451万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审核意见。
9、2026年6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1.15元/股调整为10.75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具体情况
1、本次调整的原因
2026年5月26日,公司实施完成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2025年12月31日总股本10157865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不送红股,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2、本次调整的方法及结果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授予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P=P0-V=11.15 元/股-0.40 元/股=10.75元/股。(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的方法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的方法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盖章)(张斌律师签字)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签字):
(胡裔光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胡晓珂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2026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