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
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批,经证券部审核,董事会秘书签字同意后(视重要程度并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子(分)公
司负责人等任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
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 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八)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特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使用相关内幕信息
的外部单位和个人,外部信息使用人亦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畴。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但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报
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内容不得超出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公司发现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公司应
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者相关文件系向有关部门报送的保密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
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对外披露前,财务部(含子分公司财务人员)、证
券部、内审部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相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通过公开媒介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
本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对外公开披露。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填
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中的要求,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部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以及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准确、完整地记录包括但
不限于内幕信息公开前参与传递、使用、审核、披露等各环节内幕知情人的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时间、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等资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到自然人,涉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应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视具体情况采取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口头告知禁止内幕交易等方式向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示其保密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后的追究等事项。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第二十八条 涉及半年报、年报、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内幕信息时,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外部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逐一向登记备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是否存在内幕信息泄露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公司董事会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实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其近亲属买卖公司股份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其报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
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并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一条 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将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
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的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
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股票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1):
知情人 知情人 知情日期 知悉内 知悉内 登记时间
知情人 知情人 所在单 知悉内幕 职务/岗 亲属关 知悉内幕信息 备姓名/ 证件号码 联系方 (YYYY-M 幕信息 幕信息 (YYYY-MM类型 身份 位部门 信息地点 位 系名称 阶段 注名称 式 M-DD) 地点 方式 -DD)
注2 注3 注4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内幕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2:知情人身份如下择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监高之直系亲属;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之直系亲属;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定代表
人及项目经办人;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办人之直系亲属;交易对手方(或收购人);交易对手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监高;交易对手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直系亲属;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监高;其他股东董监高之直系亲属;其他。
注3: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