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4证券简称:新华都公告编号:2026-018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9:15至2026年5月19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层;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倪国涛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3)。
1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300317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1982472股的42.1805%。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1982472股的0.0000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7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00317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1982472
股的42.1804%。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267人,代表股份数量为419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1982472股的0.589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98859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46%;反对14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0%;弃权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3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358%;反对14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486%;弃权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56%。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
1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等权利,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计算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应扣减已回购股份,并以此为准计算股东会决议的表决结果。截至2026年5月13日,公司总股本数为7198113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7828828股,则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数总数为711982472股。
2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9276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3%;反对10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3%;弃权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5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681%;反对101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262%;弃权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7%。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8780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83%;反对150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15%;弃权3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5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519%;反对150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136%;弃权3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45%。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8809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78%;反对147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01%;弃权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316%;反对147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3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028%;弃权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56%。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206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40%;反对14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92%;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8%。本提案涉及的关联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发树先生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936%;反对14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697%;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67%。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98842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90%;反对14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26%;弃权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1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328%;反对14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615%;弃权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7%。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8819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12%;反对146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885%;弃权3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796%;反对146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883%;弃权3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21%。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8801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52%;反对148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45%;弃权3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7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503%;反对148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176%;弃权3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21%。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8816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03%;反对147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99%;弃权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128%;反对147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861%;弃权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11%。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
5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9300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5%;反对98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3%;
弃权3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7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595%;反对98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084%;弃权3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21%。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1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8891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2%;反对139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59%;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6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966%;反对139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667%;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67%。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1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8885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33%;反对140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78%;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6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6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583%;反对140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050%;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67%。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13、审议并通过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298823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26%;反对14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99%;弃权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9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774%;反对14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885%;弃权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2%。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蔡顺梅律师、江建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7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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