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因公司原注册地址租赁合同即将到期,拟变更注册地址等内容,具体修订如下:
原条款拟修订
第五条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香第五条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香
莲里28号莲花广场商业中心二层237-263 莲里 28 号 B445、B447、B449、B451、B454单元361021。单元361009。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人。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表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人。
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办理人员负责向公司工商登记机关
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并且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办理人员按照公司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上述修改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船筑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