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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业: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5 00:00 查看全文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9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1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

2(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知悉相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负责筹划、论证、决策、审批、参与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内幕信息事项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由于与前述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自然人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管理责任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工作谁主管、内幕信息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开展所涉内幕信息管理工作,配合公司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事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内幕信息管理

制度的拟定和培训,以及对各单位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提醒。

3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经记录人和知情人同时确认,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

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知情日期、与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关系类型、知情地

点、知情方式、知情内容、知情阶段、登记人信息、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

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

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

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

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

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5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公司可以要求内幕知情人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附件3),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附件4)、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5)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云南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6生效,原《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3.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4.保密协议

5.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7附件1: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建设工业公司代码:002265报备时间:年月日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所属

姓名/证件证件号码/知情与上市公司所属关系知情知情知情知情联系通讯国籍职务登记人单位名称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日期关系单位类型地点方式内容阶段手机地址类别注2注3注4注5注6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2:知情日期,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3: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高管等直接知情人时,“关系类型”栏填“本人”;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直接知情人的亲属时,“关系类型”栏填相应的亲属关系。

注4: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5: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6:所属单位类别,包括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关联交易及其关联方、交易标的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其他。

8附件2: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建设工业公司代码:002265

报备时间:年月日

具体环节进展情况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知情时间知情地点登记人登记时间注1

注1:具体环节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

9附件3: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公司正在研究,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属于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根据证券监管相关规定,知悉该事项的相关人员即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本人知悉:擅自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相关人员将受到金融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本人承诺:

对知晓的内幕信息严格保密,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内幕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买卖相关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特此承诺。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

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10附件4: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协议

委托人(甲方):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人(乙方):

鉴于甲方拟。为此,双方特订立本协议,就相关保密事宜约定如下。

在乙方参与本次工作过程中,乙方依其职务之便所获知的与甲方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所涉及的事项),若该等信息无须公开或者在有关当事人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前,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因工作需要而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外,在未取得甲方同意或者在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前,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任何第三者泄露或向社会公开。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11附件5: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程序,本公司报送贵单位的信息属于公司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特提醒贵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2.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在第一时

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3.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如违反上述规定,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告知。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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