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证券代码:002265证券简称:建设工业公告编号:2026-022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7月31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3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3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建设大道1号建设工业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鲜志刚先生
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3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09798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89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06305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51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493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3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493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1%。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刘革律师、田浩林律师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累积投票提案表决结果
(1)总体表决结果表决情况表决提案编码提案名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所获得的选举票数(股)结果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00《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应选人数(5)人
1.01选举鲜志刚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80921125999.9275%当选
1.02选举王自勇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80921380799.9278%当选
1.03选举刘志岩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80921882099.9284%当选
1.04选举张伦刚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80921382399.9278%当选
1.05选举顾道坤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80923315399.9302%当选
2.00《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应选人数(3)人
2.01选举宋宗宇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80926169299.9337%当选
2.02选举李聪波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80927070499.9348%当选
2.03选举李红琨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80926841399.9345%当选
2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表决情况提案提案名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编码所获得的选举票数(股)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00《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应选人数(5)人
1.01选举鲜志刚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90559883.1819%
1.02选举王自勇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90814683.2548%
1.03选举刘志岩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91315983.3983%
1.04选举张伦刚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90816283.2553%
1.05选举顾道坤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92749283.8086%
2.00《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应选人数(3)人
2.01选举宋宗宇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95603184.6257%
2.02选举李聪波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96504384.8837%
2.03选举李红琨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96275284.818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革、田浩林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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