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八月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
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领导、分管副总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七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
第2页,共3页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券。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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